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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取自網路 |
本書原文書名為:They Know Everything About You: How Data-Collecting Corporations and Snooping Government Agencies Are Destroying Democracy,2015年出版。
中文版在2016年上市時書名為:誰買走我的個資:當你一上網,就等於宣告「我自願出賣關於我的所有資料,且分文不取,以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」。為什麼?該如何遏止?而2020年時出版社更改書名為:“隱私危機:當他們對你瞭若指掌:數據公司和政府機構如何竊取個資、窺視隱私、破壞民主”。
隱私權與公眾利益拉鋸
講到隱私權,最常讓我想到的就是:像Apple這樣的公司,到底可不可以因為政府的壓力,而把恐怖份子的手機相關資訊交出來?
在2001年美國本土發生的911事件後,也有很多人在探討隱私權的問題。不過本書卻直指,1997年就擔任CIA局長的George Tenet要為反恐情報未向上通報負最大責任!因為1998年就有探員告訴Tenet,阿富汗的蓋達組織勢力有攻擊美國的危險。而且CIA和FBI這些軍事相關局處其實不缺少資訊的收集,但是他們不能把點狀的資訊連結起來,就造成了悲劇。
現在美國公民到處被監視、失去隱私權,政府最大的藉口就是911攻擊事件,可以讓他們擺脫憲法約束,侵犯大眾隱私。但事實上卻是,他們在該去監視可疑分子的時候,怠忽職守、判斷錯誤,然後現在依舊擁有很大的權利,去侵犯一般民眾的隱私。
政府秘密監控私人資訊
無論是Google或Facebook這類的科技巨頭,他們取得的私人資訊是做商業化的利用,增強廣告銷售效果;但政府是秘密監控,而且有逮捕與送人入獄的權力。2013年4月,前NSA和CIA局長Michael Hayden 就親口說出:“ We Kill People Based on Metadata”(我們會根據數位元數據殺人)。
看到這裡,我不禁想起有些科幻片所演的情節,如果想要陷害某人,就直接入侵並修改他的資料庫,讓他看起來是有罪在身,接下來秘密警察就會完成你希望發生的事了!多可怕呀!😖
歐洲才是注重隱私的國家
看了本書我才知道,歐洲人享有比美國人更強的隱私保護。因為在歐盟法律下,合法收集個資有非常嚴格的條件。2014年,歐盟最高法院對於一位西班牙律師Costeja González做出有利判決,他在網路上的某一筆資料可以擁有被Google遺忘的權利(right to be forgotten)。可是前Google CEO Eric Schmidt反對這項判決。他在2009年接受CNBC訪問時就曾說過:“ If you have something you don’t want anyone to know, maybe you shouldn’t be doing it”(如果你有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事,也許你一開始就不應該做那件事)。
「大眾有知的權利」這句話大家都聽過,可是這有沒有可能會侵犯個人隱私呢?「被遺忘權」到現在也還是被熱烈討論,因為在隱私和公眾利益之間,好像真的就是兩條平行線。我在想,如果某人作奸犯科上了新聞,10年後他認為自己已經改過自新,請求將這些相關的資訊從網路中刪除,到底可不可以呢?這真是個大哉問!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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